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单位,温溪组团管委:
因工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现对《青田县促进石文化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细则》(青石雕〔2024〕5号)部分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内容如下:
一、实施市场振兴工程
第一条 规范原石交易市场标准。
(一)鼓励开展原石交易,对年成交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原石交易市场,给予运营方成交额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入驻10家(含)以上原石切割户并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原石加工园区运营方,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条 支持石雕文创产品开发。研发设计青田石雕相关的旅游商品、时尚饰品、博物馆衍生品、城市礼品等文创产品。
(一)单项设计成果实现批量生产200件(套)(含)以上,销售额1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个人,按照销售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石雕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数字化改造,且改造投资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按照项目生产、设计、检测等实际投资的18%给予补助。以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200万元;
(三)作品申请专利、版权,每件(套)给予申请费用的50%补助。
第三条 培育石雕集市。对定期定点开展以原石、印石、石雕销售为主的,摊位50个(含)以上,且年开放80天(含)以上,管理规范、运营有序的石雕集市,每年给予运营方8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助推青田石雕“走出去”。对经向主管部门报备,举办石雕展览展销的给予补助。(1)在国内自主举办青田石雕展览展销,展厅面积达3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文创区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上]、展览时间10天(含)以上、雕件作品100件(含)以上[其中文创作品20款(含)以上],每场补助6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25场,同一场地每年只补助一次。(2)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自主举办青田石雕展览展销,展厅面积达2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文创区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上]、展览时间10天(含)以上、雕件作品100件(含)以上的[其中文创作品20款(含)以上],每场给予20万元补助。
第五条 扶持开办县外实体店。经向主管部门报备,青田籍人员在县外新办青田石雕实体店,持续经营时间1年(含)以上,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作品100件(含)以上、并到青田购买石雕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参与平台拍卖。企业委托拍卖公司组织青田石雕拍卖成交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且在业内具有权威性、专业性的拍卖公司有据可查的,按照每场成交额的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一)青田石雕产业交易平台服务商年销售青田石雕达1亿元(含)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3.5‰给予奖励,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二)鼓励石雕从业人员线上销售青田石雕,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以平台审核为准),按照年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
第九条 加大企业贴息补助力度。年销售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石雕相关企业,贷款用于石雕产业生产经营,给予企业当年还贷利息50%的贴息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补助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柔性引进产业发展紧缺人才。经向主管部门报备,对在青田从事石雕相关创作创业或与本地团队合作开展石文化相关活动,每年累计在青20天(含)以上且每季度在青工作5天(含)以上:(一)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西泠印社社员每年补助5万元;(二)省工艺美术大师(含)中国书协、美协会员(与石雕篆刻相关)每年补助3万元;(三)八大美院相关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生每年补助1万元。
青田县石雕产业保护和发展中心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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