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9号)、《关于印发〈温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人社发〔20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5年首批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公告如下:
一、开发数量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2025年首批公益性岗位计划开发不超过100个。
二、开发单位及招用对象
开发单位应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或社会团体,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并具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能力,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公益性岗位招用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经市人社局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扶持政策
开发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工资水平。全日制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260元/月),非全日制岗位不得低于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2元/小时)。开发单位应当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给予开发单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开发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确定;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在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半内按实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开发单位在先行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相关待遇后,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的公益性岗位开展补贴申请。
四、相关要求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应遵循“谁开发、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录用非就业困难人员。
开发单位应当健全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开展培训教育,明确工作职责,完善考勤制度,制定考
核奖惩办法,确定一名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服务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并定期向市人社局报送公益性岗位工资发放、岗位履职、履行劳动合同(上岗协议)等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可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由劳务派遣单位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上岗协议)一年一签,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各镇(街道)及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工作,开发单位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接受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五、岗位开发资料报送
请有意向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于2025年5月9日前向我局提交《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附件2)。
联系人:蒋伟 联系电话:86223713 679574(政府网)
解心怡 联系电话:86086552672020(政府网)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岭 市 财 政 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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